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雄 一、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事件,曾聲請被告城億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   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   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373 元,應繳裁判   費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3,36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   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逾期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