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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順成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被   告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4,763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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