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順成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義昌
被 告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
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4,763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
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