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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7號 再 審原 告 阮文興 再 審被 告 弘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 勞簡上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1,208 元,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 元。惟 本件係屬勞工提起之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本件再審原告應預納之裁判 費為3,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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