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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71,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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