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71,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