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葉輝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亮慶、友善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南勳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05,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