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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葉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亮慶、友善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南勳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05,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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