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艾柏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東堯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古源光、盧俊愷、丁澈
士、謝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1,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扣除已繳48,634元,原告尚應補
繳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
準備書狀表明:①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以
及②計算營業損失所舉「利潤20% 」與商譽損失200 萬元之
依憑為何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