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維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92,10
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20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7,8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