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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維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92,10 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7,8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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