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萬德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合法   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7,24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1,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