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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雪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53,4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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