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胡雪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53,4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
暨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