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特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黃翠鳳
被 告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0,262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裁判費43,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