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被   告 翁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17245 號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 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15,350元,並於同年3 月3 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按,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