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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   告 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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