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被 告 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