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新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麗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3,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96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