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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 判費,並已於同年月6 日、4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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