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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真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立偉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 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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