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大森真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被 告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立偉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
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