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邵偉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81,3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