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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81,3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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