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林柏翔
林郡禮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林鄭阿桃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庚慶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蔣金花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吳勝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