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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會員權利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宏川       劉瑞達       朱秀氣       張許采蘋       洪鳳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會員權利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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