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 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准予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8 月29日民眾日報 第9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 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饌師傅食品企│兆豐商業銀行│102年7月1日 │54,200元 │BU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 │屏東分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