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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勳 代 理 人 林大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 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9 月15日民眾日報 第9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 15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永權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2年8月31日│177,000元 │OU0000000 │ │ │ │公司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蘇薛鶴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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