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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進登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3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 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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