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債 權 人 冠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宮允
債 務 人 朱照堅即聯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另
本件聲請支
票(票號GB0000000 )之提示日(即民國104 年1 月6 日)
前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