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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 達、李振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   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7,100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邦   賢、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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