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0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 債 權 人 立勝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債 務 人 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