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安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維德
債 務 人 葉淑鴛
債 務 人 吳庚清
債 務 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