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寶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森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
退票日,即新臺幣438,99
0 元之支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新臺
幣239,900元之支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04年7月29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