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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即新臺幣438,99   0 元之支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新臺   幣239,900元之支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04年7月29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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