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鼎太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