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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8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債 權 人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代 理 人 劉文達 債 務 人 李奕佐即全球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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