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債 權 人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慶
代 理 人 劉文達
債 務 人 李奕佐即全球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