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亦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見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
司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2,121,720 元,然其中新臺幣1,395,
800 元部分,係由債務人陳明祥開具支票九紙作為清償。故
請釋明
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或票款?並應釋明正確之請
求標的(不得重複請求)
暨利息起算日。
二、若係請求欠款,請釋明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釋明正
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並
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
系爭九紙支票之全部影印清晰之
退票
理由單,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各支票之退票日)。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祥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