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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亦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   司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2,121,720 元,然其中新臺幣1,395,   800 元部分,係由債務人陳明祥開具支票九紙作為清償。故   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或票款?並應釋明正確之請   求標的(不得重複請求)暨利息起算日。 二、若係請求欠款,請釋明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釋明正   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並   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系爭九紙支票之全部影印清晰之退票   理由單,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各支票之退票日)。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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