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債 權 人 亦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見章
債 務 人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
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伍仟捌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前二項如任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其餘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