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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2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債 權 人 亦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章 債 務 人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   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伍仟捌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前二項如任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其餘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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