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債 權 人 樹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樹雄
債 務 人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
捌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項之金額,於債務人任一人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
圍內,其他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