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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   尚難認定聲請人究係為楓港有限公司,亦或為莊秋華?亦尚   無從推論與債務人江琪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   聲請人姓名或名稱(若聲請人係楓港有限公司,並應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於陳報狀具狀人處補正楓港   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與債務人江琪間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   暨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請求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江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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