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鼎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田恩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