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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鼎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田恩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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