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新明興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姵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捌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