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得利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兆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弘晉即豐鉦輪胎行、戴毓欽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查債務人豐鉦輪胎行係為獨資組織型態,負責人為陳
弘晉,故請更正債務人為「陳弘晉即豐鉦輪胎行」。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載毓欽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更正其姓名為「
戴」毓欽,
暨提出陳弘晉、戴毓欽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