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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得利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兆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陳弘晉即豐鉦輪胎行、戴毓欽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豐鉦輪胎行係為獨資組織型態,負責人為陳   弘晉,故請更正債務人為「陳弘晉即豐鉦輪胎行」。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載毓欽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更正其姓名為「   戴」毓欽,提出陳弘晉、戴毓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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