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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號 債 權 人 維特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債 務 人 蔡美玲 債 務 人 冠登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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