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
債 權 人 沇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豫民
債 務 人 朱銘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