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泓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