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整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依伶
債 務 人 精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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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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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率 │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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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4,860元 │自民國104年2月16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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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6,660元 │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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