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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達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涂展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營業損失部分,每日營收新臺幣8,000 元之   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與新祥順通運有限公司靠行之   契約等)及中古空車頭、拖吊費用、賠償貨櫃等各項費用之   收據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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