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陳達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涂展民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營業損失部分,每日營收新臺幣8,000 元之
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與新祥順通運有限公司靠行之
契約等)及中古空車頭、拖吊費用、賠償貨櫃等各項費用之
收據明細。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