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債 權 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隄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間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
翌日起10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提之支票三紙,其發票人均
非債務人屏東縣政府演
藝廳工務處,請釋明本件逕向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請求
之
法律依據。㈢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列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
為債務人,而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係屏東縣政府之單位
,請釋明其得為本件當事人之法律依據。該裁定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聲請人
迄今仍
未補正,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