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債 權 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提之支票三紙,其發票人均非債務人屏東縣政府演 藝廳工務處,請釋明本件逕向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請求 之法律依據。㈢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列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 為債務人,而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係屏東縣政府之單位 ,請釋明其得為本件當事人之法律依據。該裁定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