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米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隆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中僑經貿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查,聲請人米可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應為張奇鉢,
請釋明張隆彥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
係誤繕,請更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
聲請狀具狀人
處補正簽章。
二、本件聲請狀
所載利息之請求,以如附表所示自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
惟附表漏載利息起算日,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各支票之
退票日)。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