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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米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隆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中僑經貿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米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張奇鉢,   請釋明張隆彥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   係誤繕,請更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具狀人   處補正簽章。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利息之請求,以如附表所示自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附表漏載利息起算日,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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