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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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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泂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泂穎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 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難認其請求 有理由,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 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並未 提出成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林泂穎間及林泂穎與 聲請人間之工程發包承攬契約,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明文件 以資釋明,僅提出由聲請人開具之請款單,然其上並未蓋有 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信,是否有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其故 不給付,亦無從認定,遽其請求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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