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孝洋間
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請提出股東會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
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原陳報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或全體董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孝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