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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孝洋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請提出股東會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   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或全體董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孝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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