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錦昆
債 務 人 昌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傑賜
法定代理人 江博文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玖萬貳仟零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