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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 債 權 人 利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傳 債 務 人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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