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
債 權 人 利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坤傳
債 務 人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