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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貿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 款定有明文。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 ,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貿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又依聲請狀及所附 附件內容所載,債務人開具支票23紙以為貨款之清償,付款 提示日為自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依 首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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