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國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貿晨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 款定有明文。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
,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貿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又依
聲請狀及所附
附件內容
所載,債務人開具支票23紙以為貨款之清償,付款
提示日為自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依
首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