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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債 務 人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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