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王銀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
本件經核,依
聲請狀所附借貸保證確認書內容
所載,借
款人應為黃煥芳,故請釋明對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之
請
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