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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銀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借貸保證確認書內容所載,借   款人應為黃煥芳,故請釋明對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之請   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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