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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銀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鈺 來營造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新臺幣1,675,400 元。惟查所提出 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貸保證確認書及郵局存證信函,借款 人實為案外人黃煥芳,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7 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 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 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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