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王銀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人於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鈺
來營造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新臺幣1,675,400 元。
惟查所提出
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貸保證確認書及郵局
存證信函,借款
人實為案外人黃煥芳,其請求尚
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7 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
請求權依據,並提
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
明。是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